杨佳的精神病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有资格做吗
作者:北京市朝恒律师事务所 边书坤律师
看到北京刘晓原律师质疑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精神病医学鉴定资质,我上网搜索了一下,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官方网站有该所鉴定资质的介绍,具体内容见下图:
该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范围中有法医精神病鉴定一项,有效期从2006年9月28日到2011年9月28日,颁证机关为上海市司法局。
另外,从彦盟专业律师网还查到了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
宛平南路 600号 |
64387250 |
200030 |
上海市安康医院 |
殷高路 2号 |
65160526 |
200434 |
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 |
光复西路 1347号 |
62440148 |
200063 |
没有搜到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进行精神疾医学鉴定的医院的文件,但看来应该是指定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我也相信该 所的司法鉴定中心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应该从法律上完善了主体资格可以对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这从上海市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也可以看出来。
从上述搜索结果看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似乎是具备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资质的。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明明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也 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应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我认为司法部司法 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为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对外提供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服务应当是有资格的,但限于刑事诉讼之外的司法鉴定事项,如涉及民事行为能 力、民事作证能力、受劳动教养能力、受行政处罚能力等事项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事项。至于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 医院才能进行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不是医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没有资格进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在杨佳案中,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 的杨佳没有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是无效的,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或者上海市安康医院对杨佳进行精神病的医学鉴 定并作为认定杨佳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根据。
国家在追诉刑事犯罪的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办事,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程序公正的要求行使司法职能,严格按照依法治国的宪法规定行事,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让人民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早日建成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