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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来之笔:杨佳笔录
更新时间:2008-09-13

神来之笔:杨佳笔录

作者:北京市朝恒律师事务所 边书坤律师

杨佳案里有两处神来之笔,让人惊叹司法机关用兵如神,一纸笔录足当千军万马,将来敌挡于门外,堪称创造性司法的典范。

第一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杨佳父亲杨福生先生委托北京市熊律师、孔律师作杨佳的辩护人。

熊律师和孔律师于715日上午到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负责该案的两位检察员递交律师手续,二人说要核实律师证和杨佳父亲委托书的真伪,还要问问杨佳本人是否同意二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16日下午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一位检察员向二律师出示了注明日期为715的询问笔录,并根据杨佳在笔录中的陈述"我只接受母亲为我聘请的律师,其他人聘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父亲",告知二律师不能担任杨佳辩护人,不能阅卷和会见杨佳。 字串7

1 7日告诉二律师杨佳已于当日聘请谢有明等为其律师。

第二次,在一审判决后,200899日,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先生在北京刘晓原律师、李苏滨律师等人陪同下前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会见杨佳案的审判长王智刚法官,请求得到一份一审判决书并会见杨佳,以便征求杨佳是否上诉的意见。 字串7

王智刚法官对杨福生讲,你在95日寄来的上诉状和杨佳的信,我们在97日收到了。今天上午,我们有法官去提讯了杨佳,杨佳已明确表态,不希望父亲参与此事。杨佳在宣判时,已口头提出了要上诉。王智刚法官把提讯杨佳的笔录给了杨福生看。笔录中记载,杨佳已提起了口头上诉,但没有写好书面上诉状,并明确表示不要父亲参与此事。
王法官针对杨福生的两个要求,表示可以给一份一审判决书,杨佳不想父亲参与此事,也就没有必要会见了。

本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只要手续齐全,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本不用取得检察院的同意。可是检察院的检察员们很有创造性司法的头脑,主动找杨佳作了一份笔录,借 杨佳之口将熊孔二位律师挡在了看守所大门外,为谢有明律师取得杨佳一审辩护人的位置创造了条件。此举可谓天才!神来之笔!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王法官也有样学样,照葫芦画瓢,成功复制了检察院的天才措施,又一次将杨福生先生及一众律师轻易打发了。

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后,被告或其近亲属代为聘请的辩护律师只要凭齐全的会见手续(委托书、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一 审判决书即可到看守所会见被告,根本不用取得一审法院的同意。惟杨福生先生作为杨佳的父亲请求会见杨佳应当征得办案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同意。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高明之处在于不直接拒绝而是借杨佳之口拒绝了他的父亲。话外之音还有既然杨佳不想让他的父亲参与此事,那么他的父亲代他聘请的二审辩护 律师也就不能参与此事。

一审判据后杨福生先生曾经委托北京熊律师和孔律师于93第 二次前往上海要求会见杨佳,遭到上海市看守所拒绝,理由是会见杨佳需要一审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同意。现在李劲松和程海律师作为杨佳父亲委托的杨 佳的二审辩护律师虽然有了一审判决书,但杨佳笔录中不想让父亲参与此事的说法恐怕仍是看守所拒绝他们会见的好理由,这样还不能说是法院和看守所拒绝律师会 见,只能说是看守所凭杨佳本人的意愿拒绝律师会见。把拒绝会见都推到杨佳身上,看守所和法院都没有责任。这招虽说是复制的检察院的,不是首创,但其灵活运 用之妙丝毫不逊色于原创者,人才呀,也堪称神来之笔!

发挥司法的主动性,灵活运用杨佳的笔录,虽小有微疵,惹来一众不满和职责,但想来没有什么严重后果,瑕不掩瑜,可以大胆运用。

呜呼,法者重器,灵活运用,全在一心,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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