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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案例(杭州刑事辩护、会见律师)
更新时间:2019-10-12

 8月20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被告人何某勇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赖某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何某勇因购买的鸟铳木质枪托坏了,便重新进行了制造。被告人何某勇把鸟铳做好后,将鸟铳拿到附近山头试用并放置于家中。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傍晚,被告人何某勇用编织袋将鸟铳包装好后,准备将鸟铳丢弃,在路过被告人赖某金家门口时,看见被告人赖某金等人在家中喝酒,便进去与其聊天喝酒。期间,被告人何某勇表示要将鸟铳暂时寄存在被告人赖某金家中,被告人赖某金表示同意。后,被告人何某勇将鸟铳放到被告人赖某金杂物间的门后暂放。2018年12月17日5时50分许,长汀县公安局三洲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赖某金的家中查获一把鸟铳。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是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以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到案后,何某勇、赖某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赖某金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无证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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