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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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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产品供货者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9-10-10

目前农村杂货店“山寨产品”盛行,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没有合法来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能证实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且其在进货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而其相关抗辩意见不属于免除赔偿责任的事由,供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AB处进购了贴有“某蚊香”小标签的某花露水作为零售商品摆放在店内销售,2018C公司在商标使用权维权活动过程中查明A销售的涉案花露水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并以此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涉案花露水侵犯了C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判决A赔偿C公司经济损失。A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多次向B反映花露水商标侵权引起了纠纷,要求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B辩称其销售给A的商品均系来源于正规厂家的真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判决被告B赔付原告A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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