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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罪案例(杭州刑事辩护、会见律师)
更新时间:2019-10-10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罪案,被告人刘某因帮忙好友焊接制造枪支,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一天,黄某(已判决)携带射钉器及无缝钢管至好友刘某的铁件加工店,让其将射钉器和无缝钢管焊接上。刘某明知黄某让其焊接是为了制造枪支的情况下,仍帮忙将无缝钢管与射钉器的连接处用电焊条焊接,并收取加工费3元。2018年3月23日,明溪县公安局民警于黄某家中查获该非法改装的枪支。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帮助他人将射钉器改制成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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