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一篇涉黑案件的辩护词
倪兰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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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
副主任律师
从业17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接受夏某某及其配偶采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夏某某的辩护人。作为辩护人,我在神圣的法庭殿堂上郑重声明和承诺:我将正确履行法律赋予我的辩护职责,既不追求为夏某某有罪辩无罪、重罪辩轻罪,让其侥幸逃脱应有制裁,也不愿让其因为明显有出入的指控和指证而蒙受冤屈,罚不适当。只希望维护被告人夏某某的合法权益,让自己的辩护意见为合议庭采信,使其罪刑相适应。通过多次会见、反复阅卷、参与几天庭审,我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有了更全面的把握。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裁判参考:

一、指控夏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将其定性为一般参加者的观点成立。但夏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免除处罚

(一)夏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不明显。他是在认识李某某后的第五年才与李某某联系上,并在其有着正当职业(先后开的士、与他人合伙做快递)后跟着李某某开车、提包、从李某某领钱给他人放数做点事,其进入李某某圈子时,主观上并没意识到,或者并不明知李某某圈子是犯罪组织。

(二)夏某某自动退出、放弃黑社会组织罪,属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伤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他在通过与李某某的接触了解,发现李某某存在一些非法放贷的情况下,即毅然决然放弃犯罪,在2016年6月份以生小孩为由离开了李某某及其“圈子”,金盆洗手,选择从良。该事实有陈某某王大某的供述与辩解、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当庭辩解、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足以为证。虽然夏某某退出犯罪组织的行为,不能阻止其他人之后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也非其能力所及,依法并不影响构成中止。

(三)夏某某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组织犯罪一般参加者。

(四)夏某某参与犯罪组织时间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犯罪组织,在案发前存续近四至六个年头(这个时间以李某某等其他辩护人意见为准),夏某某2015年年中进入至2016年6月离开,前后仅仅不到一年时间。这是正确裁判本案,恳请法庭特别特别留意的基本事实夏某某的当庭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参加到李某某组织中是2015年年中至2016年6月生小孩时李某某也当庭供述其认识夏某某2014年;③刘某某在其供述和辩解笔录中供述,2015年年中时夏某某严某某兰某某加入李某某这个圈子来了;王大某在其供述和辩解笔录中供述其本人2016年加入李某某这个圈子,刘某某刑满释放出来重新回归圈子来了。夏某某严某某尹某某、刘强在我加入圈子后不久被李某某先后踢出圈子了;陈某某在其供述和辩解笔录中称,夏某某因为生小孩几个月没有主动回来;严某某在其供述和辩解中称我是2015年8月左右正式加入李某某团伙,在2016年8月份左右主动退出李某某团伙。后来阿全因为老婆生小孩没有做了,就被李某某踢出圈子了。该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夏某某进入李某某圈子的时间为2015年年中,退出时间为2016年6月的事实足以认定。前后不到一年的时间。

夏某某参与犯罪组织的程度不深、犯罪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犯罪21个罪中,夏某某被公诉指控犯罪2个罪名(即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涉嫌参加3起案件并且指控其参与该3起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提供的相应证据材料,也证明夏某某无伤害他人行为、无威胁他人情节,无积极实施犯罪特征夏某某无非是替李某某开过车、提过包、听听差遣为李某某从银行取取钱交与借钱的人以及干点其他小差事。何况,公诉机关指控的这3起案件、2个罪名的证据材料,可能尚未达到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后述)。

夏某某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夏某某对其所参加的犯罪能做到如实供述,供述笔录始终如一。

夏某某无前科,系偶犯、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司法实践惯例,也是普遍从轻、从宽处罚。

夏某某到案后,无论在庭前还是庭中,都认罪悔罪,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他有从灵魂深处的悔罪之心。辩护人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夏某某除了在法庭上认罪、悔罪,多次向辩护人表达其痛悔之心之外,还经常写出一些家书从看守所寄给妻子,表达对妻子、二个年幼孩子和一个长年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等家人的深深愧疚;同时在看守所的这几个月时间内,大量读书,读各类激励人生的书,读消防知识方面的书籍,准备在出狱后报考消防工程师。而且其将这些看过书籍的名字通过律师告知妻子,也让妻子共同从该些书中,同步吸取灵魂深处的知识和精萃。每一次我去会见,他都表示深深的愧疚和感谢,都会问家人的安康,多次对我说感恩,久久不舍得离开,总是再三叮嘱将他的深深后悔和激励的话带给妻子。这是我办理这么多年的刑案以来,被告人悔罪表现最为突出、最打动我的被告人。故辩护人认为夏某某这种悔罪是来自灵魂深处的。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

夏某某离开李某某团伙、犯罪中止、选择从良后,发愤图强,在外承包工程干得重活吃得苦,积极纳税,初步事业有成,一些工程项目还等待他去组织施工履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抓,事业受到影响,但这些相关工程项目,还被其妻保留着,以便能在其出狱后,能够继续带领全家,勤劳致富。妻子也不因夏某某一时迷途而放弃他。

)最为关键的是夏某某系黑社会组织犯罪一般参加者,又是犯罪中止,并且没有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与积极参加者在量刑上拉开量刑幅度,对该罪名,最好选择免除处罚。以充分体现精准扫黑、仁政善治、司法公正,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曾一时迷茫、现已从良、积极向政府纳税的夏某某及其全家人身上。

二、公诉指控的3起组织犯罪事实,亟待证据补强

公诉指控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这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犯罪的辩护意见,其实我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夏某某的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对于夏某某提到的没有参与唐某某案、军某某案和启某某案的犯罪,形成了书面的律师意见书,交与了公诉机关。可以说,自那时起,我就一直在为夏某某呐喊,后在一审阶段,我也多次向审判人员提到这些事实,以及在上次庭前会议时,也说了这方面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审判人员也一直主张以查证的事实来认定是否参与犯罪。我认为非常正确,完全赞同。那么在今天,我再次对夏某某可能没有参与该三起案件的事实从证据方面予以阐述论证,供合议庭决策参考。毕竟我们都是法律人,具有共同法律语言,目的都是为了将案件办成铁案,对历史、法律负责,对我们的职业生涯、共同的法治追求负责。

(一)所谓夏某某参与伤害唐某某的证据,亟待补强

1、夏某某没有参与唐某某的时间可能性唐某某案发生在2013年12月。而在案证据显示,夏某某2015年年中才进入到李某某圈子里来。时间上无法穿越。

2、只有同案犯刘某某贺某某的庭前供述辩解笔录指证夏某某参与了犯罪,但当庭质证时,又双双都说之前所称夏某某参与伤害唐某某的内容记忆模糊,无法锁定真实性其实,①刘某某当庭称其在供述和辩解笔录中所称他与夏某某贺某某背靠背站在门口的事实记不清了②李某某当庭承认其叫来的老弟中没有提到夏某某;③贺某某当庭指证夏某某处于哪个位置时记忆模糊,其庭前指证“夏某某李某某在外的老弟并是由李某某叫来的事实”,李某某的当庭供述、夏某某的当庭供述明显矛盾,结合其他证据分析,明显存疑,不宜认定;④如果仅凭打着问号不确定的指证,勉强认定夏某某参与唐某某案,谁都可能内心不踏实。

3、被害人唐某某,都没有控告陈述与辩认笔录,证实曾经受过肖智超的伤害这非常关键。一般情况下,如果夏某某参与伤害唐某某案,作为伤害被害人,唐某某应该会有针对夏某某的指控或辨认笔录证实。很遗憾,本案没有。令人容易合理相信,控方不是没有收集到控告陈述、辩认笔录等证据,而且就因为夏某某没有参与该案,实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客观上没有参与该案的证据收集。

4、夏某某当庭辩解其至今不知案发地“阿超口味馆”在哪里,而且无视频资料显示夏某某参加了唐某某指证夏某某与唐某某,不太符合常情常理,令人生疑

5、除了刘某某、贺某某2人打着问号不确定的指证外,其他8名同案犯,没有任何人指证夏某某参与伤害唐某某;足以反证夏某某没有参与伤害唐智泉案。被公诉指控参与伤害唐某某犯罪的其他同案犯——李某某王某某尹某某、杨振兴、沈超、李玉斌、廖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都没有任何关于夏某某参加伤害唐某某案的指证。这不是偶然的

6、全案证人谢芬、谢艳、唐云、龙容、唐军、周鹏、程斌、凌花、唐军,都没有关于夏某某参与伤害唐某某犯罪的指证。这更不是偶然的。

以上证据环环相扣,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果控方没有进一步的补强证据的反证,可能足以证明夏某某没有参与伤害唐某某案。确实值得合议庭各位法官的足够重视。

(二)所谓夏某某参与伤害军某某的证据,亟待补强

1夏某某同样没有参与伤害军某某的时间可能性如上所述,在案证据显示,夏某某加入李某某圈子的时间为2015年年中;而军某某案发生2015年3月17日。至少在时间上,夏某某不可能参加军某某案。

2、李某某当庭供述其叫来的人中,没有夏某某。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显示,李某某叫来夏某某参加军某某

3、同案犯贺某某虽然在供述和辩解中,指证过夏某某在场,但其供述笔录内容前后矛盾,不足为证,应当排除。6 2018年6月7日的笔录中称当时李某某、他、尹某某三人在场,对其他人没有印象。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虽然指证夏某某在场,但其笔录前后矛盾,在6 2018年6月7日的笔录中称当时李某某、他、尹某某三人在场,对其他人没有印象了。在2018年7月13日的笔录中又称他只记得尹某某,另外陈某某夏某某两个好象至少有一个在,记不清楚。但在2018年7月18日笔录中称李某某军某某约到西湖饭店对面的茶楼,李某某就喊了他、夏某某尹某某尹某某用刀捅了军某某屁股2018年7月18日贺某某讯问笔录称在场人员李某某、和我、李某某还喊了廖某某尹某某尹某某用刀捅军某某的屁股该种从无到有,再从有到无的反复无常的不确定性指证,其指证夏某某在场的证据与其他没有指证夏某某参加的证据相矛盾,该类言词证据本身就不具信服力、缺乏证明力

4、其他被指控的同案犯尹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王大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也没有任何人指证夏某某参与军某某案

5、证人王春林、罗恒平没有指证夏某某参与犯罪

6、军某某的被害人陈述也没有指控夏某某参与犯罪其对夏某某辨认笔录不具客观真实性,与夏某某当庭的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以及上述其系列没有指证夏某某的证据相矛盾,不足以证明夏某某当时在现场,明显不能采信。。

5、夏某某的全案供述笔录,没有任何内容,证实其当时、参与伤害过军某某无论庭前,还是庭中,夏某某都自始至终否定其,在案涉时间段,出现过军某某案的茶楼现场。

(三)所谓夏某某参与启某某的证据,亟待补强

1、虽然夏某某有一次供述和辩解笔录供述其与其他人在邦特咖啡包厢外,且当庭承认其到达过邦特咖啡,但其辩称没有参与李某某针对启某某的犯罪行为称其并不知道李某某启某某的欠款金额没有看到欠条,也没有看到李某某启某某打欠条;更没有参与强行将启某某从衡东拉回衡阳市邦特咖啡没有参与到蒸水桥下让启某某自己打自己耳光没有进过包厢让启某某李某某打欠条。直到收到起诉书时才得知有这么一回事并称李某某与他联系的地点经常会在邦特咖啡会多一点。

2、同案犯尹某某廖某某王大某李某某、夏雄伟没有关于夏某某参与启某某案件的任何指证其证明力,可想而知。

3、其他被告人比如尹某某等皆在供述和辩解笔录中,只是供述李某某有个习惯,会每天晚上因为放数的事叫他的小弟去邦特咖啡汇合证明案发当时去邦特咖啡店,并非必然参与伤害启某某。

4、本案证据中没有148万元的欠条证明…………

5、被害人启某某陈述自相矛盾,难以锁定夏某某参与该案其共有三份陈述笔录018年4月2日第一份、2018年4月11日第二份皆没有指证夏某某参与了此案,但在2018年7月13日第三份笔录中称夏某某王某某进包厢烧他脑袋,骗他了欠条从证据的认定规则来看,第一份应是最客观真实的意思表示了。因为夏某某启某某在衡东赌场相处不止几天,启某某也承认从夏某某手中拿过李某某的放数钱,启某某应该跟夏某某是熟悉的。在这份笔录中,无论是就强迫他赌博、还是被强行从衡东拉回衡阳邦特咖啡、以及进包厢烧其脑袋让其打欠条、守在包厢外监守以及在打让其打耳光和打其耳光、打欠条现场、打他等事实上,皆没有关于夏某某参与的片言只语的指控第二份笔录中同样也没有夏某某参与的片言只语的指控至于第三份笔录如何画蛇添足地将夏某某王某某绑在一起,称二人一起在包厢对其烧脑袋骗其打欠条,按常理来说,是不具真实性的,不足采信。按照证据规则来看,启某某三份内容不一致的笔录,如何认定系其真实意思,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

6、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卷15中严某某二次比较客观地供述了启某某案发生的前后,拉启某某从衡东回衡阳邦特咖啡和参与打耳光的人中没有夏某某,而是陈某某王某某严某某但在卷4 P73中提到期间陈某某夏某某会进到包厢内去看情况。该说法没有其他证据能予证实,与启某某的证言相矛盾。即使存在这种情况,也不能证明夏某某进了包厢烧启某某的脑袋骗启某某打欠条,也不能证明夏某某看到了启某某李某某打了欠条。因此其证明力不够。

7、王某某陈某某与肖智超有利害关系,他们有关肖智超的供述和辩解不宜采信由于王某某陈某某在逼启某某打耳光这件事的供述上与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启某某的陈述完全相背离,加之二人曾经听从李某某的安排对夏某某实施了家法行为,与夏某某有利害关系。故他们与其他证人、同案人明显矛盾的的言词证据采信

8、没有李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肖智超参与启某某案,在庭审中否认此事

9、启某某李某某的债务人,其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值得质疑李某某是否强行逼迫启某某向其出具148万元的欠条的事实因为无欠条、无李某某供述、仅凭借几个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种传来证据无法认定李某某启某某之间的欠款金额、是否真的打了148万元的欠条的个事实

10、上述证据不足以认定公诉指控夏某某参与了对启某某打耳光的事实夏某某李某某、启某某他们间债权债务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如果因为李某某有个经常叫小弟去邦特咖啡的习惯,而以夏某某恰恰在那个时候,曾经出现在邦特咖啡包厢外,就草率认定夏某某参与了对启某某打耳光的事实,显然太过牵强

11、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三、纵观全案,还请尊贵的合议庭法官、检察官,考虑以下几个背景情况,反复斟酌,共同努力,慎重作出和帮助作出正确裁判

1、由于夏某某中途退出、自动放弃犯罪,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止,明显得罪李某某和涉黑犯罪组织其他成员,他们对夏某某的不利指证,存在一些失实,一点也不应该有意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的证据绝大部分皆是言词证据,且多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样的证据种类。由于各同案犯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互相推卸责任,更因为夏某某毅然退出李某某圈子,得罪了李某某李某某曾向手下小弟下江湖封杀令,曾经以家法教训退圈的夏某某,致使李某某及手下亲信对夏某某形成敌对意识。导致贺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尹某某等对夏某某指证不实或诬告

2、多名被告人在庭审中,皆称公安机关存在未完全遵照其真实意思而夸大、渲染犯罪事实而作笔录的情形,个别被告人称其笔录未经认真阅读或公安机关先行作好笔录让其签字的情形,从而让本案在案证据材料,法庭质证后,发现不少笔录可能没有体现客观真实,使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事实存在失实可能性故作为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及检方在适用证据认定事实时,能做到独具慧眼,明察秋毫,甑别真伪,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

3、具体到唐某某、军某某、启某某案,合议庭采信不同证据,直接决定被告人的刑罚和命运,也丈量审慎公正司法的高度和厚度。对于唐某某,如果贺某某刘某某的指证证据对于军某某,如果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军某某的辨认笔录,对于启某某,如果启某某第三份笔录、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严某某的第三份笔录,认定案件事实,虽支持了公诉意见,但认定的法律事实,可能是错误的

但如果适用其他证据,则会得出相反的案件事实认定结果,虽然未能支持公诉意见,而恰恰能让法律事实,更符合客观事实

4、对于敏感案件,可能也要严格证据标准,在处理上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要求,既不降低也不拔高,全面体现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稳、准、狠地同真正的黑恶犯罪作斗争我诚恳地希望合议庭和检察官在刑案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到客观的确实、充分,而非主观意义上的确实、充分,不因为该起案件系涉黑案件就降低了刑事诉讼证据的适用标准。不宜让今天我们办的案件,成为明天或后天,我们后来人纠错的对象

5、为慎重起见,鉴于贺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中有关夏某某参与三起行为特征犯罪的指证关系到夏某某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我建议检方和合议庭另行向他们再次核实案情,再准确量刑建议,进而作出适当的量刑判决。

6、我恳请法庭和公诉人,能够夏某某一个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夏某某在法庭外也曾承诺,如果法庭不给他定罪给他一个公正,给他一个宽容他将重新做人,不再误入歧途,努力做一番事业,回馈社会。他也说过,这将是他人生当中最重要的一课,催他成熟,促他成长若法庭认定他有罪,也请考虑到他在案件中存在上述多个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考虑他有一个长年患有精神病需要照顾的母亲和个年幼的孩子,最好能够给他定罪免刑让他早日回到家庭履行其作为儿子和父亲的职责。

我也深知,作为辩护律师,我与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有所不同,是完全正常的因为我们站的角度不同身份不同、职责不同。我们同为法律人,对于法律理解是容易的,对于法律的信仰是相同的,对于法律适用规则的把握标准是相同的,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和价值取向是完全相同的我对各位法官、检察官,还有书记员,对于本案付出的辛勤劳动,内心格外敬重。也请求各位慎重考虑我的辩护意见。

衷心谢谢各位!

辩护人:倪兰花

201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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