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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案例(杭州醉酒危险驾驶罪刑事辩护、会见律师)
更新时间:2019-10-06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宁某于2011年和2016年因酒驾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不吸取教训,再度醉酒驾驶,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2019年9月14日20时50分许,宁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为206mg/l00ml。

  民警立即将宁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73.36mg/l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有危险驾驶前科、无证驾驶,均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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