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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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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offer后公司又反悔了怎么办(杭州劳动法律师)
更新时间:2019-10-02

 九月十月是招聘行业的旺季,夏某利用这一时间段求职面试,过五关斩六将终于拿到录用通知,辞别旧主,准备投入新东家的怀抱。哪知天有不测风云,新用人单位突然通知无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让劳动者另谋高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19年3月中旬,夏某通过某招聘网站接到公司的面试邀请,经多轮面试后,于2019年3月底,收到了公司的录用通知函,其中载明录用夏某为人力资源部主管,如接受录用需当晚回复邮件确认入职,并于2019年4月29日持最新体检报告,到公司处办理入职手续。通知函中同时载明了夏某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夏某当晚回复邮件承诺准时入职,并于之后的一周内与原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9年4月29日上午,夏某持体检报告到达公司办公地点办理入职手续时被告知,该岗位已经录用其他员工,无法给夏某办理入职手续。后夏某申请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入职体检费,及未依约建立劳动关系给其造成的工资等损失合计2万余元。

  庭审中,夏某称,其因为公司的录用通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公司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造成其失业在家,直至2019年9月才找到工作,公司应赔偿其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公司称,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夏小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夏某与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公司向夏小姐发出的录用通知函中,载明职务、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入职时间等具体确定的内容,并表明如夏某同意入职需当天回复。该录用通知书的效力系向夏某发出要约,夏某回复确认构成承诺,此时,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预约合同,夏某基于对公司的合理信赖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后期不予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夏某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给夏某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公司支付了夏某体检费及部分损失等共计3000元。

  【法官释法】: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所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就缔约过失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劳动法领域中引入缔约过失责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当劳动者对双方将建立劳动关系产生合理信赖时,往往会付出金钱、时间等成本,故当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阻却劳动关系的建立时,应赔偿劳动者相应的可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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