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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例(杭州专业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30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

  2018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谢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大桥镇家中,容留梁某某、吕某甲、吕某乙、王某甲及未成年人李某某、陈某、王某乙、吕某丙等8人吸食毒品。当日14时许,公安人员对该房间进行例行检查时,将谢及上述8名吸毒人员抓获,当场从谢某的电脑台抽屉内查获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526.5克。经依法对上述人员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呈氯胺酮阳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谢元庆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谢元庆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谢元庆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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