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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辞职,剩余产假工资还应支付吗?
更新时间:2019-09-10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按照《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是享受生育津贴的待遇,享受标准为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那么,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辞职了,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支付产假剩余期间的工资呢?

在吴某与A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吴某以A公司克扣其产假第三个月工资为由,申请辞职。后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补发产假期间的全部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经二审法院终审审理后认为,A公司未足额支付吴某的工资,故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A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而吴某在产假期间提出辞职,克扣的工资应当由A公司补发,而剩余产假工资,由于吴某已经提出辞职,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此,A公司不再支付吴某剩余产假期间的工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吴某辞职的情况下,剩余未休完产假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付?

做为劳动者的吴某在产假未休满的情况下,自己主动提出了辞职,此时,其主张剩余产假的工资一并给付的请求,由于在吴某提出辞职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吴某即使做为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但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终止履行,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再支付剩余产假工资。

所以,根据本案可以看出,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由于劳动能力受限,对其劳动权利的保护不应受影响,仍然应当享有相应收入的待遇。

如果在用人单位克扣其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吴某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对于剩余未休完的产假,由于吴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剩余产假的工资是不能得到保护的。理由是:在三期内的女职工,仍然视为从事了原岗位劳动,视为其履行劳动义务,但是,如果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故解除的话,就意味着劳动者不再付出劳动义务,用人单位也就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吴某索要产假期间的工资只能支持到其提出辞职之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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