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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离婚怎么分?——房产大律师讲新婚姻法
更新时间:2019-09-05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归付首付的一方。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以个人财产支付产值款,并且在银行贷款,在这个阶段遇到另一半并且结婚,很多人这个时候就会有点迷惑,是结婚了房子就自动有另一方的份额吗?还是说以后假如走到离婚地步这个房子对方完全没份额?可以说两种说法都不够准确。

实践中法院是会判决这个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对方也不是完全没有补偿的,法院会判决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结婚后约定共同所有,但是未及过户,双方即离婚,那么这套房产是夫妻一方的还是夫妻双方的呢?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将一方婚前自有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通俗来讲就是没把另一方名字加上,那么离婚的时候可以反悔主张该房产属于个人不属于双方的吗?

根据法院判决实践,这种情况一方是不可以反悔的,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对方签订协议将自有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其实质为法律上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属于附随身份的赠与行为,不能任意撤销,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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