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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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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行社条例》解读之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12-03-25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越来越成为大众喜欢选择的休闲娱乐方式。面对消费市场的扩大,整个旅游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如何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如何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不仅是旅游经营者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国家立法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旧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是1996年发布的,距今已有十余年时间,对于旅游业来说,十年间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旧的条例已逐渐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亟需重新立法。2009年5月1日新的《旅行社条例》颁布实施,新条例必将对旅游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旅游业的经营业也更需要在新条例的视角下,重新审视自身的经营管理与风险防范。

一、重视并规范《旅游合同》。

新条例要求签订的《旅游合同》必须载明14个必备条款(见新条例28条),重点明确了旅行社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购物的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游览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合同签订后,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从以上所列举内容看,不仅要求的非常细致、具体,而且更侧重于对游客权益的保护。所以建议经营者要重视合同的约定,清楚、细致的约定对合同双方都有利,因为旅游经营最终还得靠优质服务、诚信经营来取胜于市场。其次,建议导游必须随身携带旅行社的相关合约,以备随时与客人签约,只要是客人签字了的加点,才能有备无患,而随意无签约的加点创收或改变行程则可能导致投诉或处罚。

二、重视并规范业务委托。

在旅游经营中,将接待旅游者的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是旅行社行业的普遍作法,新条例规定,在委托的时候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2、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3、与地接社就接待旅游者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权利、义务。如不满足以上条件将面临处罚。

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案例就是由于地接社的过失而引起的游客索赔案例,根据新条例37条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规定看,1、选择地接社尚需谨慎,因为组团社要为地接社的违约行为或过失行为买单;2、规范组团社与地接社的合同约定,使再追偿合法有据。3、在受到游客的起诉时,一定要在诉讼中把组团社或地接社追加进诉讼中去,这样既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责任的划分或追偿,还能节约诉讼成本。

三、其他关注点。

1、新条例建立了质量保证金制度,当权威权威机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又拒绝赔偿时,可以从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拔赔偿款。我认为这项制度目的是要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相反,经营者如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达到一定条件后,可得到一定比例的返还,这样也可以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

2、新条例关于设立分权机构的规定。

3、建议重点关注"旅行社经营"的专章规定,共用17个条款设置了旅行社的经营规则,是整个新条例的重中之重。

4、关于"法律责任"。新条例在全面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的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加大了,最高罚款上限达到50万元,停业整顿期限也从3天至15天,增加到1个月至3个月,并规定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10余种情形。提醒经营者关注。

5、关注导游领队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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