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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浙江-宁波
从业11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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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猥亵儿童罪
更新时间:2019-08-28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对象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不分男女。客观方面表现为猥亵。这里的猥亵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猥亵有所不同。在猥亵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的场合,包括奸淫行为在内。实践中,猥亵儿童主要表现为对儿童实行鸡奸或者让儿童为其手淫等。猥亵既可以强制手段实施,如殴打、捆绑等,也可以非强制手段实施,如利用儿童的年幼无知或者好奇心理采用欺骗、引诱手段,让其对行为人实施满足行为人性欲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性别不限于男性。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的场合,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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