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周云卿律师
浙江-宁波
从业11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4
好评人数
7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司法认定及处罚
更新时间:2019-08-28

本罪与强奸未遂在客观方面极为相似,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猥亵的故意,后者是奸淫的故意。在具体判断上,要严格审查涉案证据,查明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有无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交的故意。在判断有无强奸的故意的时候,必须结合行为时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等客观要素综合考虑。

(一)对拍妇女裸照行为的处理

强迫妇女脱光衣服,对其进行拍照的行为构成本罪。但偷拍妇女走光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因,这种行为通常是在妇女不知晓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并未对妇女身体或者精神实施任何强制,不具有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所要求的强制性。另外,由于拍照是秘密进行的,只有事后将照片散发出去才能造成对妇女人格的实际侵害。由此可见,无论是从行为方式,还是从危害结果本身来看,两者均有明显差异。

对于拍摄走光照的行为,区分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为寻求刺激而偶尔偷拍走光照,之后用于自己看的场合,由于尚未对妇女的名誉造成实际侵害,一般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对于偷拍妇女走光照之后通过媒介发布,或者在互联网上散布,情节严重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对于多次偷拍形象比较模糊,图像尚不具备挑逗性的一般走光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第(六)项的规定从重处罚。(2)对于偷拍图像较为清晰,具有明显挑逗性的走光照,并予以散布的,视情节按照刑法第364条散布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3)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偷拍图像较为清晰的走光照,并通过媒体等公然传播的,应视其非法传播的场次、规模、获利数额等,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4)由于拍摄图像清晰的走光照,通过照片本身可以辨认出受害人为某一特定对象,行为人故意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三)丈夫能否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不仅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帮助犯,而且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但是,丈夫能否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主体呢?

有的学者认为,丈夫猥亵妻子的行为应以是否公然实施作为认定其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标准。这是因为在具有夫妻关系的特殊场合,丈夫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妻子的性的决定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一因素。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明显伤害了妻子的性的决定权,因此,应该将其行为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当然,公然并不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在丈夫强制猥亵妻子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公然”作为限制处罚的条件。

我们认为,以“公然”作为限制处罚的条件无疑具有具体的妥当性,但是,如果认为丈夫的行为是否侵害妻子的性的决定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一因素,那么,刑法第237条所保护的就不是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而是性的羞耻心。因为性的决定权作为一种彰显人类性自由的权利,其对抗性可能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减弱,但是绝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丧失。虽然将丈夫对妻子的性侵害行为认定为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存在多种障碍,但是,刑法理论对此不能轻易作出否定结论,因为文明在不断进步,立法环境在不断趋向成熟,刑法理论应该保有引领一个世纪的时代品格,其前瞻性与具体实现过程的阶梯性并不冲突。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