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的人格和名誉(有关性的方面的)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发生。关于本罪的成立是否需要行为人具有满足自己性欲或有损妇女人格的目的的问题,刑法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例如有的教材规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一般具有满足、刺激性欲或者损害妇女人格的目的,但不具有奸淫的目的。”有的教材规定,“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妇女,而故意实施强制猥亵或侮辱。其动机是通过上述行为寻求性心理的满足和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
否定说认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满足自己性欲或有损妇女人格的目的。因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当中,并没有这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即便其主观上并不具有满足自己性欲或有损妇女人格的目的和意图,也难以否定其对被害人的性的自由、性羞耻心的侵害;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有损妇女人格的意图和目的属于行为人内心的概念,内涵本身非常模糊,难以确定,在讲求犯罪构成要件明确性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将其作为本罪的成立要件是不妥当的。此外,要求行为人具有满足自己性欲的目的,会导致不当缩小或者扩大本罪的处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