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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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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与侮辱之间有什么联系
更新时间:2019-08-28

我国现行刑法第237条第1款将猥亵与侮辱作了并列规定,因此,从表面上来看,猥亵与侮辱是两种不同的行为那么,究竟应该将猥亵与侮辱统一考虑还是区别对待呢?对于这个问题,刑法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因为猥亵行为包括了侵害妇女性的决定权的一切行为,而侮辱行为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任何针对妇女实施的与猥亵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因此,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

一种观点认为,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应该区分对待。猥亵,是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妇女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奷,等等。侮辱行为,是指与猥亵的淫秽性类似的令妇女难堪的其他性骚扰行为,如用淫秽语言调戏妇女;偷剪妇女衣裤、当众强剪妇女发辫,使其出丑;向妇女暴露性器官;强行让妇女抚摸男性性器官;等等。

我们认为,猥亵与侮辱都是性交以外的侵害妇女的性的自由,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的行为,二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因此,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具体说来,我国现行刑法第237条明确规定猥亵行为或者侮辱行为必须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的,换句话说,行为人所实施的无论是猥亵行为还是侮辱行为都必须具有强制性。但是,第二种观点中所提到的“用污秽语言调戏妇女,向妇女暴露性器官”根本不具有强制性。“向妇女暴露性器官”的行为属于公然猥亵行为,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公然猥亵罪,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强制手段强迫被害人观看,那么其行为就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就不应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制。此外,“强行让妇女抚摸男性性器官”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制猥亵的特征,因此,可以纳入强制猥亵的范畴。由此可见,第二种观点所列举的侮辱行为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于具有强制性划归强制猥亵的范畴;一类由于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既不应该纳入强制猥亵的范畴,也不应该纳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妇女”的范畴。

事实上,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所规定的流氓罪到1997年刑法第237条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的含义已经随着法益保护的转变以及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提出而发生了本质变化,并逐渐被强制猥亵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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