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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浙江-宁波
从业11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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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妇女、儿童罪中猥亵的行为
更新时间:2019-08-28

猥亵的含义

猥亵,是与性有关的,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权的行为。虽然我国刑法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划归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因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立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而不是传统的性道德、性秩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猥亵的含义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同时代性观念的影响。不同时代人们的性观念会不断变化,这种变化必然会影响强制猥亵行为的范围。例如,20年前,公然接吻或者搂抱的行为必然遭受社会大众的谴责,但是,在当代,上述行为已经不再被认为有社会危害性了。由此可见,我们对猥亵的理解也应该随着社会性观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以免不当地扩大或者缩小猥亵罪的处罚范围。

从规范意义上来理解,强奸也是与性有关的,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权的行为,因此,强奸行为也应该是猥亵行为的一种,只是由于刑法特别规定了强奸罪,因此,理所当然认为性交行为不再属于强制猥亵罪的范畴。在女权运动的影响下,西方一些国家发生了性犯罪法立法变革,曾经被划归猥亵范畴的口交、肛交以及器物插入行为,在性犯罪法立法变革之后,均被纳入性交的范围。不难理解,无论是生殖器结合的方式,还是肛交、口交等方式,对于被害人性自主权的侵害其实是没有本质差别,因此,原先属于猥亵范畴的很多行为被纳入性交的范围是对性自主权进行保护的题中应有之意。当一个国家立法分别规定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时,猥亵与性交便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当一个国家立法不再区分强制猥亵与强而是把他们融入一个罪名中时,便没有再区分猥亵与性交的必要。我们可以想见,在并不遥远的未来,随着性交方式不断扩大,不断挤压猥亵的空间,性交与猥亵的界限最终将被淡化,届时,对于被害人性自主权的保护将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一个可以超越性别与财产观念的高度

虽然目前,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仍然认为,性交是指男女生殖器的结合,其他性侵害形式属于猥亵的范畴,但是,性交含义的扩大与立法并不存在冲突,只是这种转变实质上是一种理念的转变,需要时间的积淀与社会观念的进一步成熟,法律工作者应该对猥亵与性交含义的转变有足够的准备与准确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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