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周云卿律师
浙江-宁波
从业11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4
好评人数
7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强制猥亵、侮妇女罪知多少
更新时间:2019-08-28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我国1979年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160条规定了流氓罪,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流氓罪中的“侮辱妇女”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追逐、堵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结伙、持械追逐、堵截妇女的;(2)在公共场所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或者在侮辱妇女时造成轻伤的;(3)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屡教不改的;(4)用淫秽行为或者暴力、胁迫的手段,侮辱、猥亵妇女多人,或者人数虽少,后果严重的以及在公共场所公开猥亵妇女引起公愤的。

流氓罪、玩忽职守罪、投机倒把罪是1979年刑法中典型的口袋罪。为了保障公民对自己行为及结果的预测可能性,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其中,侮辱妇女被列入1997年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之中。

1979年刑法第160条相比,1997年刑法第237条在两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是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被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1997年刑法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规定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这表明立法者认为侮辱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由社会管理秩序转变为公民的性自由;二是1979年刑法第160条对于猥亵或者侮辱行为的手段没有规定,而1997年刑法第237条明确规定了猥亵或者侮辱行为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