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周云卿律师
浙江-宁波
从业11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4
好评人数
7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强奸与通奸有什么不同
更新时间:2019-08-28

我国现行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它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交的行为通奸,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间,自愿发生性交的行为。在我国通奸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党纪、政绩的处分。强奸与通奸的本质区别在于:性行为是否基于双方合意。

1.通奸转化为强奸


2.强奸转化为通奸地平息装尚科秋量

根据1984年《解释》的规定,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性交的,对该男子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笔者认为,不可否认在多数场合,这种处理方法具有具体的妥当性。但是,既然第一次性交行为构成强罪,强奸罪又属于公诉犯罪,那么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就不能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从这个角度来看,此司法解释虽然考虑到处理方式的社会效果,但是缺乏法律与理论根据。

3.相互利用的通奸

行为人利用职权胁迫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构成强奸罪。男女双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图,女方以肉体作为换取私利的条件,从而性交的,属于通奸行为,不能按强奸处理。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利用职权进行胁迫,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4.半推半就情况的认定

半推半就,从客观上表现为,被告人没有使用明显的强制手段,被害人没有付诸明显的反抗;从主观上表现为,妇女对于被告人性交的要求犹豫不决,既有不同意的表示,又有同意的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我们认为,只有在能够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另外,在这种情况下,认识错误将会成为被告人非常重要的辩护理由。如果行为人合理地认为妇女“推的表示其实是妇女羞愧的表现,又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总而言之,对于半推半就的认定,要对当事人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