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害人可能发生的认识错误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骗取性交的各种情况。欺诈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导致强奸罪的成立?对于此问题的解答可以参见上文对“欺诈手段”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以结婚为诱饵与女方发生性行为,事后又不与女方结婚的,由于女方对性行为的性质与意义有清楚的认识,因此,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同意性交的效力,行为人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其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应该认定为其他犯罪。行为人利用某种真实的身份或者职权,以虚假的利益诱使女方与之发生性行为,女方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同意与其性交,但事后行为人许诺的利益没有兑现的,行为人不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