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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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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的认识错误
更新时间:2019-08-28

强奸罪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或者被害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所有情况,依发生错误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与被害人的认识错误。

1)行为人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可能发生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性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产生认识错误;二是对性行为是否违背对方意志产生认识错误

第一,行为人对性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产生认识错误:a.甲欲强奸乙,结果没有想到强奸的是丙;b.甲欲强奸乙结果没有想到被强奸的是自己的妻子;c.甲以为乙是女性,欲对其实施强奸行为,结果没有想到乙是男性;d.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结果没有想到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丙。


第二,行为人对性行为是否违背对方意志产生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况:a.行为人以为对方不同意与其性交,因此,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对方性交,但事实上,被害人同意与其性交;b.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同意性交,而事实上对方不同意。

行为人以为对方不同意与其性交,因此,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对方性交,但事实上,被害人同意与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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