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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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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更新时间:2019-08-28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男性。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女性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甚至共同正犯。因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由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和性交行为复合而成,妇女虽然不能对被害妇女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但是可以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共同正犯处罚原则,当妇女在强奸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可以看作为正犯的时候,完全可以按照共同正犯处理。另外,在妇女教唆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男性或者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男性实施强奸行为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对于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国刑法学的通说认为,丈夫通常情况下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人而实行强奸的,仍然构成强奸罪(未遂)。司法实践中,也只是将处在离婚诉讼期间发生的丈夫强迫妻子的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而已。我们认为,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但对妇女没有作其他任何限定,而妻子是妇女的下位概念,因此,从法条解释来看,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即便如一般所说,夫妻之间,在结婚时,就暗含承诺互相满足对方性要求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的承担应该以一般人认可的妥当形式进行。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来使对方履行这种义务,很难说具有合理性,因此丈夫可以构成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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