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熊###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通过阅卷及庭审,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熊###犯有贩卖毒品罪缺乏足够的证据。退一步说,既使熊###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数量也远未达到公诉人所指控的数量。
一、熊###购进45千克毒品,然后卖给其他被告人的说法首先存在定量上的错误。
公诉人在起诉书上称:“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熊###5次从聂祖峰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5千克,然后贩卖给被告人###########3等人。”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到的这45千克中,至少2017年3月11日预付40万元求购10千克毒品而未收到,不能算到“购进毒品”中;再是,所购毒品未必就如数卖给了其他被告人。熊###是吸毒者,身患癌症需吸大量的毒品,在其住所还搜查出毒品673.8克。所以,熊###购进45千克毒品,然后卖给其他被告人的说法首先存在定量上的错误。
二、熊###与被告陈##、被告李小年之间毒品交易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1、证明熊####与陈###、李###之间有毒品交易的,只有陈##的供述,而且陈###每次的供述都不一致。在庭审时她还推翻了之前有与李小年一起从熊##那里买过毒品的供述。
2、 无任何证据指向李##与熊###有过毒品交易。
3、起诉书中唯一具体指控陈###、李###与熊###交易100克毒品是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但这1月他们都不曾通过电话,陈###在庭审时也否认曾与李###一起从熊###那里买过毒品。
4、电话记录不能证明交易的必然性。虽然在其他时间里,有陈###与##波的通话记录,但他们是远房亲戚,有电话联系很正常,况且陈###与李###经常吵架而诉诸熊###那里。
5、如果陈###真的多次从熊###那里购买毒品,从常理来讲,李###不可能不知晓,他们是夫妻,一起共同生活,但李###在庭审时却称不知情。
所以依据以上,辩护人认为,熊###与被告陈###、被告李###之间毒品易的真实性存在问题。(陈律师微信13807302170)
三、熊###与被告王###之间毒品交易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1、或许王###不认识熊###,就算认识,或许他们之间就根本没有毒品交易。王###在供述里称:“我认识岳哥已有好几年了,他是岳阳三荷乡人,现租住岳阳市八字门,在搞信贷,车子抵押贷款。岳哥手机号为130073###60。我多次从岳哥那低价购买冰毒,再转手加价卖给他人,有时自己也吸食。”(卷宗五卷)这里除电话号码外,其他个人信息完全不符合熊###。王**在庭审时说这里的“岳哥”不是指熊###,这样的话,那王###就不是在熊###那里买的毒品。
2、公诉人指控,在2017年3月12日下午,王###向熊###求购毒品2000克,并准备了105400元,因熊###被抓获,未交易成功。公诉人称熊###与王###都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辩护人认为,如果真有其事的话,那也只是王###单方面的意思,而熊###未必有这个犯意。公诉人称熊###已着手实行犯罪,却没有任何证据所指向。
四、熊###与被告黄###之间毒品交易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1、公诉人指控熊##与被告黄###存在的毒品交易,也只有黄##一人的供述。因为他们认识多年,也都是吸毒者,电话记录并不能证明交易的必然性。何况黄###只是笼统地供述毒品交易,供述不出具体的交易事实。
2、黄###在第四次供述(卷三p71)中所称的熊###给他150克毒品了难,如果真实的话,那也只是一种了难方式,熊###并没有从中牟利,不能认定为毒品交易。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对于被告熊###的犯罪,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宜。
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陈鑫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