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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鑫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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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9-06-12

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周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所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人数及金额具有不准确性。

按公诉人指控的,被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主要是利用三个形式:一是“众筹送消费活动”;二是“99元全年洗车活动”;三是“合伙人投资计划”。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统计这三个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人数及金额存在不准确性。

1、在这三种形式中有很多重复的对象人数。就是说,有的人在这三种形式中都占有,或占有其中二种形式。公诉人没有在整体人数上作出剔除而存在重复统计。

2、这三种对象人数中有很多都是被告及其他股东和公司员工的亲戚和朋友,美天天洗车成立三年来的老顾客。公诉人没有作何区别地只是按交易人数一概地作为社会不特定公众数统计,从而也导致认定非吸金额上的失真。

3、从向社会公开宣传方面来看。公诉人称,为了推广非吸业务,周某采取了在店面门头发布广告、电话推广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宣传。辩护人认为,在自家店面门头发布广告,应当只是相对于自己的客户,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周某也并没有通过电话推广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宣传,公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如果在自家店面门头发布广告属于向社会宣传的话,其宣传力度和影响力都应相当的低,不应当有公诉人指控的如此之多的非吸对象人数及金额。

因此,从以上几点,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人数及金额具有不准确性,从而影响到本案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二,“众筹送消费活动”、“99元全年洗车活动”以及“合伙人投资计划”其本身是否具有违法性。

1、先看“众筹送消费活动”。众筹融资模式是近些年来时兴的乃至当今还在运作的商业模式,包括京东。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该商业模式。有很多的众筹企业倒闭,也未将其定性为非吸。

2、再看“99元全年洗车活动”。这就是一种“押金商业模式”。这是共享单车后流行起来的会员卡形式,包括我们岳阳的共享单车目前就是用的这种押金商业模式。近些年那么多的共享单车公司倒闭,也未将其定性为非吸。

3、关于“合伙人投资计划”。其也就是股权投资商业计划,目前也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该商业模式。这是美天天洗车引入合伙人出资,建设分店的“百城千店计划”。美天天洗车与投资人建立的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如有纠纷那也应是由相关的民事规范来调整。

因此,被告人实施的“众筹送消费活动”、“99元全年洗车活动”以及“合伙人投资计划”其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

综上所述,鉴于公诉人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人数及金额具有不准确性;被告人实施的“众筹送消费活动”、“99元全年洗车活动”以及“合伙人投资计划”其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依疑罪从无原则,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成立。

三、被告的企业融资并没有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没有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实施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能有不同的目的,但我国刑法所要规制的仅指属于以资本、货币经营为目的的间接融资行为。因为,只有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吸收资金的行为,才是侵犯金融机构的特定活动,才能被评价为扰乱金融秩序,进而被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当严格区分行为人吸收资金的目的及实际的使用情况,本罪的成立需要吸收资金用于信贷的特定犯罪目的。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行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仅因数额、对象人数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将民营企业为了解决生存发展的资金困境而进行民间融资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遏制了民营企业的兴起。也就是说,在数额、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客观方面符合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务必重视犯罪目的在界定罪与非罪时的关键作用。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的企业融资已全部用于企业的发展,符合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并没有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不存在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如果合议庭还认为被告人罪名成立的话,辩护人也需要提出的是,被告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的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认罚悔罪的情节。被告是首犯。其所有的融资全部用于了企业,被告在本案中并没有主观恶意。鉴于以上,请人民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谢谢!


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陈鑫辉律师

电话:13807302170

2019年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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