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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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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照片的底片就是作者吗?
更新时间:2019-07-28

外出游玩时,我们总会通过照相机或者手机拍照,留下我们到此一游的美好瞬间,通过微信或者微博等社交软件展示到自己的朋友圈中,会收到众多的点赞和羡慕的评论,收获满满的成就感和幸福感。

所以,摄影图片所展示出的艺术美感,会给我们带来无穷地欢乐与幸福。

摄影作品是通过借助器材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通俗的理解就是,如果我们拍摄的图片通过洗印成照片后,就可以外在的展示给浏览人,通过图片上记录的物体或人物形象,展示美感而形成具有艺术性的摄影图片。

那么,是不是持有摄影图片的底片,就能证明该图片就是持有底片的人拍摄的呢?

答案是否定的。

在上诉人DZ公司与被上诉人SN出版社一案中,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著作权与有形财产的性质并不相同,作为著作权载体的有形财产被占有,并不能直接得出该著作权为占有人所有。本案被控侵权是系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上诉人虽拥有其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底片,但不能当然得出其是系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结论。

通过本案,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作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为了宣示其是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证明自己是摄影作品的作者:

一、持有拍摄的作品申请版权登记。这种宣示拥有著作权行为法律效力是最强的,可以直接证明自己就是摄影作品的作者。

二、在图片首次展览、展示时,标注自己是该图片的摄制人。常见的方式是:在图片上加注水印,证明自身的是著作权人,必要时,可以特别注明任何转载使用需通过作者本人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三、通过书面形式转让图片时,注明自己是图片的拍摄或者制作人,证明作者身份。

实践中,还有很多办法可以证明自己就是图片的作者,这需要作者在制作图片时,要有维权意识,不能忽略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盗用图片的人以此作为商业宣传的手段而牟利,此时,要尽快的取证,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在与侵权人协商解决纠纷时,如果侵权人不同意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作为图片的作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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