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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权律师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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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百问百答22-招标书中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材料涨价的风险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2-03-20
工程法律实务百问百答22-招标书中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材料涨价的风险是否有效?

答:是有效条款。这属于当事人对市场风险作出的约定,中标之后作为实质内容是不可以改变的。但承包方还是有对策的,因为市场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是有限度的,这个度是以没达到显失公平为限。合同法第54条可撤消及可变更的合同规定,在签定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及当事人有重大误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消合同。因为材料涨价是否可以调整价格,按照国际惯例比例为15%,国内好几个省份规定,因材料涨价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并超过10%的部分,是和市场同步的,但这只是部分城市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市场风险如果由一方全部承担,这就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承包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此条款,申请行使撤消权必须通过法院,只有当人民法院确定此条款可撤消时,这一显失公平的条款才无效,而在此之前这一条款是有效的。还要注意,合同法规定行使撤消权只有一年的时间,如果显失公平的事由为持续状态,自开始至结束的一年时间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使撤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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