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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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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函对销售商主观过错的证明作用
更新时间:2019-07-15
当事人援引《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已经向销售商发出了明确记载有专利权和被诉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侵权比对结果及联系人等信息的警告函,且销售商已经收到该警告函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推定销售商知道其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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