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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肖龙律师
河北-邯郸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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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更新时间:2008-08-15

王某,女,原籍四川人,198711月经人介绍和河北省邯郸人华某认识,不久两人即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19894月,生育一女,取名华娟(化名)。结婚后,两人夫妻感情并不好,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口角,20038月,两人又一次发生了口角,王某背着华某,带领着女儿回到了老家四川,自此再未回来过。2004年,华某结识了同乡李玉(化名),两人不久即同居生活,同居时,李某带来了三个子女。20076月的一天,华某和李某在山西某县做小生意时,被一辆大卡车撞倒,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了调解,通知了华某的哥哥华蒙和李某的父亲和子女,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车主一次性赔偿华勇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6万元,赔偿李某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万元。就在双方准备领取相关赔偿金的时候,王某突然出现,要求继承华某的各项赔偿金,并提交了其和华某才是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据,交警部门调解不成,便告知相关人员向法院起诉,王某随以继承纠纷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如下:王某是华某的合法妻子,其和女儿对华某的各项赔偿金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鉴于华蒙对华某的后事处理过程中支付了相关费用,故准予适当扣除。李某虽然和华某于2004年开始同居,但依法并不构成夫妻关系,其子女和华某自然也不构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故对华某的各项赔偿金不享有继承权,判决送达后,三方未表示异议,均未上诉。至此,一场继续承纠纷拉下帷幕。

案例解析:

本案中,王某和华某于198711月按农村习俗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因其同居时发生在19942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之前,王某和华某已构成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的解除有两种途径,一是两人补办结婚登记,然后依法定程序离婚;二是由一方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调解或是判决离婚,本案中,虽然王某背着华某带上女儿远走他乡,但其与华某的夫妻关系并未因此而解除,仍是夫妻关系。2004年,华某和李某的同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因其同居时发生在19942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之后,其不构成事实婚姻,仅仅是一种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对于李某带过去的子女,婚姻关系不存在,自然也不享有继承权。本案中,华蒙是华某的同胞兄长,根据继承法第 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而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缺位的情况下,始享有继承权,而本案中,华某有法定的妻子王某和亲生女儿华娟,故其作为兄长的华蒙也不享有继承权。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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