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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肖龙律师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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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托运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08-08-15

案情回放

20071220,在邯郸做生意的李某,与邢台某生产饼干的厂家负责人杜某签定一份购货协议,向其定购价值10万元的饼干,并如期向其汇款。杜某收到李某的汇款后,委托某拖运公司,以代办拖运的方式,让其将货物送交给李某。不料,货车在送货途中,与一客车相撞,致使货车侧翻,车上货物大部分损毁。

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找杜某和某拖运公司商议赔偿一事,但双方互相推拖,拒不赔偿,无奈,李某一纸诉状将某拖运公司告向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一事。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产生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 李某和某拖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应该起诉杜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 李某虽然和某拖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当杜某将货物交给拖运公司时,视为交付给李某,自交付时起,李某即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故李某可以按侵权为由起诉拖运公司,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点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自作为出卖人的杜某将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某运输公司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归李某所有,拖运公司负有安全将货物运交给李某的义务,货物发生损毁,李某可以以货物所有者的身份直接起诉拖运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拖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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