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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挂靠企业是否可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更新时间:2019-06-08


挂靠经营行为指的是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或建筑资质较低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自然人以其他有相应建筑资质或建筑资质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施工工程行为。挂靠指的是实际施工人。

一、挂靠是否合法?

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施工单位要进行施工,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份合同如果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针对这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三、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其应得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

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因其具有优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故对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亦应加以严格限制。根据前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仅限于建设工程承包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挂靠人也就是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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