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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律师解读“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负责工伤待遇的条款?”
葛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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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57人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案情介绍
今年年初,我被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录用,公司将我任命为销售地区经理,并与我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工资为每月1 6 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2 0 00元;在合同的最后还约定了"员工在工作中应该注意保护自己,如果在工作中受到任何伤害的,公司概不负责"的内容。当时我觉得自己在外面摸爬滚打多年,也没出什么意外,只要自己注意点应该不会有问题,所以我对该条款没有表示异议,就在合同上签了字。
不久前,我随公司的车给客户送货,在车行至郊区高速公路的一个出口时,突然与前方一辆违章行驶的大卡车相撞,我和司机都受伤昏迷了,肇事的大卡车逃逸。住院期间,公司只是派人来看我。出院后,昕人说我这种情况可以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于是,我找到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报销我的医疗费用。公司领导却称当初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工伤由自己负责,并且这次事故中肇事司机应当负主要责任,所以公司不能给我工伤待遇,也不对此事负责。更过分的是,他们还以我住院旷工为由,扣除了我半个月的工资。我不服,遂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予我工饬待遇,报销我的医药费,并支付扣除的半个月工资。但因为当初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公司对员工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概不负责"的条款,我也签字表示了同意,所以我不知道自己的请求能否被支持。
请问: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负责工伤待遇的条款?
葛磊律师法律指南
《劳动法》第73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o\"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3 0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6 2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曰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酌,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o\"
葛磊律师法律分析
通过您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这是典型的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合同逃避自己的责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您和公司签订的该项条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约定条款必须公平、合法的规定,所以合同中的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工伤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所受的伤害。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 3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的,依法应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且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该公司职工有权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就应当给予劳动者工伤待遇。而您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对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条款对您没有任何约束力。单位没有为您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您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关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这时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 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您在给客户送货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受伤,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这种情形,所以,您这种因工作原因发生车祸的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既然是工伤,依据上述分析,您就有权享受工伤符遇。
另外,如果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您公司以您住院为旷工的理由扣除您半个月工资的行为不合法,应该按原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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