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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质押登记
更新时间:2019-05-14

关键词|商标质押性质、商标质押登记、商标质押流程

商标不仅是显著的区别标记,将提供不同产品的市场主体区分开来,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承载着企业积累的商誉同时也是企业实力的象征。商标为企业运营赋能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商标质押,商标质押作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手段,在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主体的借贷活动中频频发挥重要作用,能够助力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资金融通难题。

商标质押的法律依据见于《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质押是一种意定担保物权,质押标的应具备财产性、适质性、可让与性。质押权设定于动产和权利之上。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为什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可以出质?皮文睿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保护个人,对抗他人,包括,也是最重要的,对抗多数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作为主体对智慧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同时具备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特性。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排他支配力(独占性)以及处分自由可以评价为价值。核定注册的商标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可以出质为债务担保。就商标质押担保的债务范围来说,驰名商标优势明显,因为商标质押担保的范围取决于商标评估价值。联合商标出质时不宜分离,须保证其整体性。企业注册防御商标的出发点一般是保护主商标,不适合单独出质。我国现行法尚未确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适质性。

可以出质的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转让权、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权以及被许可人的受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权和排他使用许可不适合出质。其他权利出质需要转移权利凭据,商标注册证属于权利证明而非权利凭据,权利证明的主要作用在于揭示某种法律状态,主流观点认为商标质押不须转移证书。动产质押以交付为分水岭,商标权质权设立需要向商标局登记,登记是商标质押权生效要件。有学者从这一点出发,认为商标质押名为质押实为抵押。签订商标质押合同后未登记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登记的目的和作用在于向外界公示权利变更情况, 商标质押中登记是生效要件,未登记则质权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债权人就陷于比较被动的地位。还需要检查商标质押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法》52条的规定归于无效的情形。

商标质押担保,债权人既可能是银行,也可能是不具备金融机构性质的一般主体。在部分地区的商标质押融资项目中(债权人是银行),其一般流程是:相关部门对借款企业进行初步审查,然后向贷款银行出具推荐意见,银行确定贷款企业,市工商局根据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确认商标的最新法律状态。贷款银行在收到推荐意见后,详细调查企业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诚信记录和偿还能力后最终确定贷款事宜。由于商标较难在短时间内变现,银行一般会限定贷款用途,并且对商标的有效性做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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