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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如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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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改判,明显降低刑罚
更新时间:2019-05-10
朱某某寻衅滋事案,朱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拘留,2014年11月27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律师代为上诉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定性错误,量刑过重的意见,于2015年4月17日撤销一审法院对朱x宇的刑事判决,改判朱某某免予刑事处罚(2015连刑终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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