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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如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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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尽心,两次改变检察院量刑建议
更新时间:2021-09-23

案情一简介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吴某某、曲某某、杨某某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发布小广告、发展中介揽客等方式,招揽不符合公积金提取的客户。单独、相互之间或伙同他人向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等人购买伪造的租房或购房所需的房产证、税收缴纳书等证件,到税务机关报税后,至苏州市公积金中心姑苏分中心、吴中分中心、工业园区分中心等地,以虚假租房、购房名义提取客户名下的公积金款项,并从中抽成。被告人胡某某向吴某某出售伪造的房产证7份,另胡某某还向张某某(案外人)出售伪造的汽车行驶证等证件171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吴某某、曲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均属情节严重,对被告人胡某某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至九年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基于辩护人庭审前的有效沟通和庭审中的精准辩护,法院主动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沟通,公诉机关对原建议量刑进行调整,法院对胡某某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要点

辩护人提出: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胡某某买卖行驶证171份,即使认定也应按实际查获的103份予以认定;2.被告人胡某某仅有出售伪造房产证的行为,且社会危害性低于用伪造的证件提取公积金的相关其他被告人;3.对胡某某的量刑过重,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案情二简介

2020年12月,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从苏州某酒吧附近的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某路段发生单车事故,造成隔离栏杆损坏。路人报警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单车事故造成市政设施及张某某自己的车辆损失较大,建议判处实刑拘役一个半月,律师反复与检察院沟通,均被拒绝。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依法判决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辩护要点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发生单车事故,造成的市政设施损失不大,且已赔偿,对张某某自己的车辆损失未鉴定无法确定数额,且将其自己车辆损失纳入量刑情节与法无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律师感悟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司法改革成效卓著:捕诉合一,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羁押必要性审查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备受诟病的高羁押率,85%的案件认罪认罚极大地减少了社会的对立面。与此同时给人的感觉是检察官的权力过于庞大,主办检察官现在是集万千宠爱于一身:捕不捕、诉不诉、押不押(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不认(是否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判多少(准确量刑建议)?基本上都由检察官一个人说了算,法律人将之总结为“五合一”的高度集权。在此情形下,刑事辩护律师沮丧的发现,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后,你到法院怎么辩都没有效果,于是很多律师在检察阶段作出努力后,到法院阶段基本就放弃了辩护。上述二个案例的成功说明,即便在检察系统精准量刑的背景下,刑事律师在审判阶段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前提是我们必须用心、尽心,充分发掘量刑情节,充分阐述从轻、减轻的依据和理由,坚持自己的量刑辩护观点,相信人民法院会坚持独立审判原则,作出公正判决。

为坚持原则的好法官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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