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于2009年8月应聘在苏州吴中工木渎镇“十八番会所”按摩部任“妈咪”,会所以“十八番”之名(即一次卖淫过程有十八个项目程式)并以每钟收费680元组织卖淫女向嫖客卖淫,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不间断向各包间播放淫秽录像,保安通过不同的对讲机报告,决定是否开放遥控大门。该会所自2010年开业后固定的卖淫女有二十多名,卖淫记录载明2009年4月18日至11月12日共组织10000余钟次,营业额800余万元。姚某主要协助按摩部经理工作并受按摩部经理管理。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姚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姚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严如春律师提出(是十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中唯一提出此观点的律师),姚某的协助行为属从属地位而应当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且系初犯,请求对姚某从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最终经研究采纳了严如春律师的意见,判决姚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如是组织卖淫罪,最低刑期十年,律师的意见让姚某的刑期一下子减了六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