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二、产假多少天?、
产假天数=法定产假+不同情况下增加的产假
1.基本产假:158天=98+60天。
2.难产产假:98+60+15=173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产假:15天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产假:42天
5.生育多胞胎产假:98+60+婴儿数*15
备注:再此存在争议,有些人认为产假统一为158天,但依据法律应该为增加了产假60天,并不是统一为158天,其多胞胎、难产产假应相应增加。
法律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三、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以上产假?
夫妻生育两个子内都可以享受。
法律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备注:在以下情形下,超过两子也可以享受以上产假待遇。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该产假期间内工资如何发放?
该产假期间内工资与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致。
法律依据: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依法享受生育(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因此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与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致,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五、什么时间可以休息产假?
一般为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两个半月。该条规定仅仅系对休假90天情形下建议性规定,具体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注意:如果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六、产假期间单位能否予以辞退?
不能够予以辞退。
备注:如果孕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七、单位能否变相辞退,或者要求做不适宜孕妇的工作?
不可以变相辞退或安排不适宜孕妇的工作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八、办理以上待遇材料: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注: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
办理流程:
个人递交产假申请书→所在单位核实情况批准
九、单位违反以上怎么样去解决?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附件:
一、男方在产假期是否享受陪护假待遇?多长时间?
1、陪护假10天,异地为20天。
法律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二、超生能否享受产假?
不能。能否享受有薪产假,无法从现有法律中得到答案。但根据原有法律基本适用问题,不能享受产假
法律条文:但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三、超生的子女是否存在相应措施?
征收5倍社会抚养费。家庭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付收入1倍的,按照家庭年实际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一个子女,依次递增5倍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乃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的处罚。
郑国翔律师随笔
2019年4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