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王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严如春律师求助——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损失总额678909.63元,王某应赔偿徐某492636.75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本律师认真了解案情后认为原相城区法院判决认定责任不当,并提出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苏州中院承办法官认可律师的代理意见,主持双方调解,双方确认徐某损失总额678909.63元,王某的赔偿额从492636.75元降为292971元。扣除已赔付的44971元,余款248000元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20000元,余款由王某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大地保险公司苏州支公司提出本次交通事故理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