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5月21日晚,陈某在昆山市开发区****广场对面****路东侧河边,因看见其女友付某与被害人王某关系亲密,遂与王某发生争执并扭打,陈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胸部连捅三刀,尔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因被他人使用利器刺伤胸部造成心肺破裂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一审判决: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上诉代理律师认为:
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如凶器具体特征、上诉人陈某如何捅伤被害人王某、法医鉴定结论不完备等;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定性错误;陈某的犯罪行为存在防卫性质;本案系民事纠纷上发,陈某一贯表现良好,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0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