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对恋人在恋爱时期是都是充满了希望和甜蜜,顺理成章,有了爱情的结晶,他们对自己宝宝的降临都充满期待和爱心,甚至为之不惜花费心力和财力。但是,往往事与愿违,多年之后当你发现自己一直充满疼爱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会怎么办?下面一个有关于男子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而向女方索赔案例。
l 案件概况
关女士与华先生是通过网络游戏认识,没过几天就开始同居生活。翌年春,关女士未婚先孕,生下儿子小华。小华3岁是二人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直到儿子 6 岁入学前,华先生为儿子办户口时,被要求确定双方亲子关系,华先生带着儿子做了亲子鉴定,这时,华先生犹如晴天霹雳,发现鉴定结果是华先生非小华生物学父亲,这就说明自己养了 6 年的儿子竟然非自己亲生。华先生一怒之下向关女士提出协议离婚,并要求赔偿自己 6 年来为孩子支付的抚养费。而关女士提出,儿子是咱俩非婚同居时生的,一切都不受法律保护,并拒绝赔偿。华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l 律师说法
1、非婚同居,受法律保护吗?
非婚同居,其婚姻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定,因非婚生子女引发的抚养纠纷、共同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纠纷是受法律保护的。
2、6年给小华的花费,应该返还给华先生吗?
华先生非小华亲生父亲,因此华先生对华小某也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既然华先生与关女士一起抚养小华6年,关女士应当将华先生在此期间因抚养小华而支出的合理抚养费返还给华某。对于返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可根据当地的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实际生活水平、小华的实际需求予以酌定。
3、华先生还能得到法律的哪些保护?
同时,华先生有权要求关女士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关女士生育与华先生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小华,严重侵犯了华先生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对华先生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关女士应该给予华先生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关女士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损害所造成的后果、关女士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考量。
l 东红律师团队提醒:
1、适龄男女恋爱并同居的,应当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是每个人人生中的一件头等大事。男女青年到了适婚年龄之后,需要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夫妻。在进行婚姻登记之后,才可享受国家法律对婚姻的保护,这一点对妇女和儿童是非常重要的。案中,如果华先生与关女士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么就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2、夫妻间应当遵守忠实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利益。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不遵守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在当今社会,找到一个志同道合的伴侣本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我们更应该忠实于自己感情、忠实于配偶、忠实于家庭,且行且珍惜。一旦在婚姻中受到损害,也应当咨询专业人士,妥善解决问题,毕竟婚姻不是一张彩票,即使输了也不能一撕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