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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国律师
山东-泰安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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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2-03-12

案情介绍:甲向鸿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一套,后因迟延办理房产证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甲到法院起诉了鸿运公司,要求追究鸿运公司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律师代理鸿运公司提出,鸿运公司只有协助甲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且鸿运公司有协助的能力,房产证迟迟没有办理是甲没有及时申办,与鸿运公司无关,鸿运公司部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办房产证是买受人的权力,是否行使,何时行使是买受人的事情,出卖方只有协助的义务。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取得,应由买受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认定。

出卖人只要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权属的初始登记,并在买受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能够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即可认定出卖人的协助义务已经完成,其承担的移转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完成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取得,则应按照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程序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本案中,鸿运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权属的初始登记,并在甲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能够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是因甲自身原因一直没有申办理房产证,与鸿运公司无关。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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