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用工风险防范对策
徐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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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一、劳动者入职审查



1、在招用劳动者时,应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出具原单位同意该员工兼职的书面证明(特别是高管必须注意这个问题);高管还要看其是否负有竟业限制义务;



2、认真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例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从业经历、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且要求员工在相关复印件签名,避免入职审查流于形式。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承诺其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保留劳动者承诺的纸质文件,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3、要求员工在入职登记表签名且保证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否则,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切后果员工承担;



4、最好要求员工入职前提供健康体检单。



二、劳动合同签订(现场签名和按规范的手印,防止张冠李戴)



1、员工入职前首要任是签订好书面劳动合同,并签收劳动合同。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概不录用;



2、填写入职登记表,在岗位现职书、招录条件书、《员工手册》培训等系列文件上签名;



3、用人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职工名册应该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并由员工确认后签名;



4、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签收表分开存放,专人管理。



三、双方知情权



1、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属于知情权的范围;



2、用人单位可以在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情况,并由劳动者签名确认,由用人单位保留相关纸质文件(注:在行使知情权时应避免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



3、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劳动者作出声明:如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并由用人单位保留声明原件。



四、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包括合同到后未续约,仍留用)



1、对现在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尽快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及时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建立先签订劳动合同再用工的劳动人事管理方式,最迟必须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尤其是劳务派遣制用工,更要及时提醒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人员签订或按时续订劳动合同;



3、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用人单位应正确行使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并具有证据意识,保留其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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