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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的损失谁来买单?
更新时间:2012-03-12

作者:谷丽娜

2011年1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即从2012年1月1日起,电影、电视剧在每集播出期间,均不得插播广告。

在日常生活中,各种形式的广告随处可见,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单从电视剧来说,播出前、播出后、播出中间插播广告,在电视剧剧情、背景、台词中的广告也屡见不鲜。本次广电总局的剧中广告禁播令让老百姓拍手称快,但隐藏在广告运营中的一大批商业链条被打断,令广告运营环节的各个商业主体无所适从,被断掉的经济链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一、 关于违约责任

广告制作者与广告主、广告主与广告代理商、广告代理商与电视台之间都会签订广告相关合同,广告合同中也会有相应违约责任。笔者建议使用民法通则不可抗力的规定,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此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二、 成本损失

但是,广告在正常的设计、制作、推广、销售、发布、的正常生命轨迹之中被强行击落了,由此产生的设计成本、制作成本、推广承担、代理酬劳的损失是实际存在的,谁来为这笔费用买单呢?

从过错责任看,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广告发布者(即电视台)都没有可能提前预见到,广告发展到中途夭折了,三方都没有过错,只能自行承担禁播令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了。

三、 追因溯源

笔者认为,广电总局2011年11月25日发布的禁播令,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导致这些主体遭受重磅打击的主要因素。从发布到实施,期间仅为1个月,从广告的设计、制作、推广、销售、播映等环节的策划与实施,在一个月内根本不可能完成,政府在制定规章后,是否可以延长公布时间,告知这些广告相关企业在完成目前已经投入运营的广告插播后,不要再投入经费去从事电视剧插播广告的经营活动。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在不知道法律规章存在的情况从事一个长期的经营活动,在法律出台后马上实施禁止从事,对于广告行业的企业来说是否显失公平?

四、 解决建议

鉴于已经开展运营的电视剧插播,笔者建议广告主、广告代理商、电视台之间应当联手合作友好协商,将广告播出时间予以调整,改在电视剧集前后播出,这需要电视台的协调与利益的让渡,但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商是否可以追加一部分费用给电视台,达到三方共同度过难关的美好局面,对于将来的共同发展,也是非常好的合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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