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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晨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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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证上添女朋友的名字,你想好了吗?
更新时间:2019-03-02

相处了一段时间准备结婚的女朋友要求在买房的时候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你会怎么做?这个时候,男同胞们是会大笔一挥让女友的名字在还没进自家的户口本前先进了自家的房产证,还是选择拒绝?这绝对是个考验智商、情商还有双方三观和感情的问题。今天我们不来谈该不该这种复杂、且具有个体差异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可能每个人心中都会有自己的答案。

案例

引入


小崔与小罗在恋爱期间,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买受人为小崔与小罗,房屋转让价款为305,000元。房款全部由小崔个人单独出资支付,为了表示结婚诚意所以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小罗名字列上作为共有人。因此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小崔与小罗共同共有。此后,因为种种原因,小崔与小罗终止了恋爱关系。双方就房屋权属发生争议,于是小崔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属于小崔一人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小崔与小罗作为诉争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经过产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小崔没有证据证明他和小罗就系争房屋产权存在不同于不动产登记的特别约定。在终止恋爱关系后,小崔以诉争房屋系其一人出资购买为由,提起确认诉争房屋为其一人所有的确认之诉,缺乏依据。恋爱期间购买房屋,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恋爱关系终止的,应当视为共有基础丧失,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本案中,小崔与小罗对共同共有房屋的具体份额没有特别约定。故即使诉争房屋确为小崔单独出资购买,小罗也不当然享有该房屋所有权100%的份额,因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并非确定双方份额时唯一考虑的因素。现小崔并未主张与小罗分割共有财产,仅请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以系争房屋系其一人出资购买为由,提起确认系争房屋为小崔一人所有的确认之诉,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

这个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决,可能有些读者会比较难以理解,为什么法院明明查明了,买房子的全款都是小崔付的,却不能够认定房屋归小崔一人所有;退一万步说,即便这个房子不是百分之百属于小崔的,为什么不能够在这个案件中判决房子所有权的分割问题呢?

第一个问题,小崔明明付了全款,为什么房子不是完全属于小崔的?

这个问题其实在法院的说理阐述部分中已经着重解释了,即便小崔支付了全款,但是就产权登记而言,确为双方共同共有。出资情况并非确定双方所有权份额的唯一标准,全部出资也并不必然能够认定房子属于小崔个人单独所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不能够在这个案件中判决房子所有权的分割问题呢?

这个问题其实设计到诉讼规则的问题,因为民事诉讼中,法院是围绕着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查明事实,判断是否可以支持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请的。在本案中,原告的诉请是确认房子的所有权全部属于小崔,但是这个明显是与查明的事实所不相符合的,所以法院驳回了小崔的诉讼请求。

其实在本案中,我认为小崔应当改变诉讼请求为主张分割共有物,这样一来,法院就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主张确认双方的份额,请求法院进行分割。

有些案件虽然看上去事实简单,从人情、从一般认知上都没有争议,但是放在法律层面上去讨论、理解之时,就需要从基础法律关系出发,论证出最准确、恰当的诉讼策略,帮助当事人通过最直接的诉讼策略,达到最佳的诉讼目的。这或许专业律师区别与普通人的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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