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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杭两“纽威”,法庭辩是非!
更新时间:2019-02-28

严如春律师代理的苏州某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某阀门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二案于2016年9月6日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资深法官王江桥担任审判长,沙丽法官、张书青法官担任审判员。经过一整天紧张的庭审和精彩的辩护,杭铁院分别于2017年2月21日和2017年2月22日依法出具两份对原告方有利的判决。

现在,该案已生效。在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审判领域,杭州铁路法院首次明确适用的“层次分析法”对解决该类型案件难以确定赔偿额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以下为中国知识产权咨询网的报道(有删减)

苏杭俩“某威”,法庭辩是非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凭借独特的地理气候及人文景观,苏州与杭州一直被誉为“人间天堂”。而围绕着“某威”二字,分别位于苏州与杭州的两家主营阀门商品的企业,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杭州某阀门公司(下称杭州某威)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某威”字号,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苏州某阀门公司(下称苏州某威)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3.6万元。

  据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在该案中首次明确适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赔偿金额。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杭州某威成立时,苏州某威的“某威”商标及字号在阀门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杭州某威理应合理避让该在先权利诚信经营,但在无任何正当依据的前提下,杭州某威擅自将“某威”作为其字号注册并使用,显然具有攀附苏州某威的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且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苏州某威存在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对苏州某威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杭州某威在将其网站风格设计成与苏州某威网站相仿的前提下,照搬了苏州某威网站中所发布的大量关于其所取得荣誉、资质、成就、成功项目及所开展活动的宣传内容,所宣传内容完全不属实,属于虚假宣传。上述行为一方面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发现两网站内容和风格相仿后误认为杭州某威与苏州某威存在关联关系,另一方面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杭州某威取得了上述荣誉、资质、成就、成功项目。上述行为达到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述的“引人误解”的效果,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杭州某威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了带有八边形外框的“NW图形”标识和“某威阀门”字样,与涉案商标的标识相近似,结合杭州某威与苏州某威的市场重叠程度、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事实,可以认定杭州某威上述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苏州某威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考虑到苏州某威的“某威”字号和涉案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以及苏州某威与杭州某威均经营阀门商品和相关服务,经营内容高度重合等事实,法院认为即使杭州某威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其应停止使用含有“某威”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考虑到杭州某威自其成立之日起便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某威”字号的事实,以及杭州威在其网站中所作虚假宣传的广度和对相关消费者所造成混淆的深度等情节,法院院认为杭州威应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为苏州威消除影响。

  针对杭州威的涉案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行为,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首次明确适用“层次分析法”,认为该案中影响法定赔偿数额的权利信息与侵权信息均属较高层级,可以在法定额度内,选择在较高的层级区间确定赔偿数额。考虑到杭州纽威所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在所侵害客体上存在一定重合,因此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予以合并裁量。同时,考虑到苏州威未提交证据证明杭州威确实存在制造、销售阀门产品的经营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损失等因素。据此,法院确定杭州威的赔偿金额为33.6万元。

  综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王国浩 张书青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咨询网,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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