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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吗?
更新时间:2019-02-18


高女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居住一年后,发现所居住的楼宇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楼体每层墙体都有施工洞未封堵导致墙体裂痕;楼体与地下车库连接口因沉降所造成的连接口出现裂缝,这种现象导致出现了漏水;顶楼屋顶有渗水、发霉、掉皮现象;等等。高女士认为所购房屋质量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其有权拒交物业费,是否成立呢?

律师解答:

首先,物业公司不是建筑物质量问题或瑕疵的责任主体,亦不承担建筑物的保修责任,高女士及其他业主不得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其次,建设单位对物业负有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最后,物业的质量问题,应当根据造成质量问题的不同原因由不同责任单位分别承担责任。

综上,物业发生质量问题,应由造成质量问题成因的责任方承担经济责任,委托物业公司维修的,应由责任方支付维修费用。业主不得以物业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用,物业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业主索要物业费及迟延缴纳的违约金。

法律规定: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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