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是某小区业主,其在小区物业公司看管的停车场租赁了一个停车位。某晚,高先生回家向往常一样把自家车辆停放在了停车位上。第二天早上去上班,高先生发现自家车辆凭空消失了,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发现,有陌生男子打开车门开走了高先生的车辆,而高先生的停车场出入证一直放置在车内,陌生男子很顺利的将车辆盗取并驶离物业公司看管的停车场,随即高先生与物业公司均报了警,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应向高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物业公司给业主发放车辆出入证或凭证放行,该车辆出入证从法律角度上应认定为车辆保管凭证,是对业主车辆准许停放和承诺保管的凭证。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无偿保管合同,如果物业公司收取了费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有偿保管合同。
物业公司应尽到与保管自己的物同样的注意义务,履行妥善保管、凭证放行的义务。如物业公司无证放行,导致业主车辆在保管期间内丢失,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业主高先生本人将车辆的出入证放置在车内,一旦车辆被盗,盗车人完全可以凭着放置在车内的出入证顺利将车辆开离由物业公司负责看管的停车场,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在放行车辆时已经履行了检查车辆有效出入证的义务,车辆被盗是因为高先生持有的车辆出入证被他人非法取得,因此,本案中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在于高先生,物业公司无须承担高先生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2、《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