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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的界定
更新时间:2012-03-10

受害人的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而使正在履行的法定扶养关系面临终结,使被扶养人的生活受到了影响,按法律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被抚养费损失。在讲述这个损失前,我们来了解一下扶养人的范围。

一、被扶养人范围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把被扶养人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我国《婚姻法》的明文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抚养义务。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我国《婚姻法》的明文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这个规定中,对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

  不过,理解被扶养人范围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

4、事实收养,虽然法律并没有认可,但是如果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受害人就是事实被收养人的扶养人,应当将其概括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中。

二、被抚养人的事实确认

对于被扶养人的法律事实的确认,当然是依据证据来确认。那么,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

1、未成年人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扶养人

这类被抚养人的证据比较好提供,主要一种是证明年龄的比如身份证、户籍本等都可以,另一种是证明属于被扶养事实的,如有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本;如果户口本不在一起,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这些证明的,也可以使收养证书,亲子鉴定材料等等。

2、未到退休年龄的成年人

对于可以对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这些包括精神病人、高度残疾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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