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方桂法律师
浙江-金华
从业24年 主办律师
7
好评人数
50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传销可能涉嫌的犯罪和量刑
更新时间:2012-06-16
6月7日凌晨4点,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工商联手,代号为"飓风二号"的打击经济犯罪行动统一收网。当晚共端掉82个传销窝点,抓获618名涉嫌传销活动的人员。近段时间,我们律师不断接到关于传销犯罪的咨询,主要集中在传销涉嫌的犯罪和量刑方面。为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能更好的了解,本文针对可能涉嫌的犯罪做一些介绍。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这个罪名是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量刑可以在十五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处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罪

对于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的可以定为非法经营罪,量刑在十五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等。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0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的,仍然成立非法经营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诈骗犯罪

不同类型的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可能涉嫌包括一般诈骗和集资诈骗等系列犯罪,可以在死刑及以下处刑。

法律依据: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骗取财物,同时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犯罪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四、非法拘禁

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能涉嫌非法拘禁,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量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传销过程中的不同情况,可能涉嫌以上以及其他犯罪。所以,涉嫌传销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希望聘请律师,由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辩护权,以便能够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的合法权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