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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辩证分析
更新时间:2019-01-16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辩证分析

法智部落:刘广全律师

导语: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范畴,无所谓对错之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证据事实,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

一、日常生活中保留证据事实的必要性。

日常生活中交织着大量合同法律关系,在没有出现纷争之前我们普通民众感知不到。一旦纠纷出现,可能对簿公堂时方恨忘了保留证据。也正是由于我们在合同法律关系建立之始权利义务不清、履行过程没有保留关键证据导致合同相对方认为有机会可乘,导致纷争的恶化。为了尽量避免纷争出现及恶化,防患于未然,保留完备的与法律事实有关的证据,做到客人来了有酒肉、敌人来了有枪炮。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辩证关系。

尽管客观事实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对于定纷止争具有稳定性。但由于客观事实无法全盘没有遗漏地保存并事后呈现,导致纷争的仲裁者无法感知客观事实,只能通过争议各方提交的证据推定的证据事实还原法律事实作为裁决的事实依据。

即便当下科技足够发达,视频监控无处不在,也不能保证所有客观事实的全程和细节均被记录下来。同时由于监控资料的保存时限、拍摄角度、距离远近、清晰度等多种条件的限制,视频资料仍属于证据范畴,事后呈现的仍是证据事实,与客观事实仍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

三、保留证据的可选择性。

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是所有的证据均需要保留。在众多过往的事件中保留哪些证据?选择性丢弃哪些证据?是有一定的方法论的。

1、重要事件保留证据、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事件保留证据;

2、易于保存的物证、书证(合同、借条、票据、转账凭条)重点保存;

3、重要事件发生当时的监控资料、目击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及时调取、保存,必要时证据保全、证据公证;

4、对己方有利的证据重点保存,对己方不利的证据选择性遗忘;

5、重点保存关键事实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

四、证据保存的期限。

1、并非所有证据都永久保存,关键的合同法律文书的保存期限尽量超过法律关系终结或履约完毕后五年。

2、日常生活中的票据、转账凭条、设备合格证、说明书等分类保存两年以上。

3、重要事件发生时记录的视频资料、电子证据保存至该事件所涉纷争结束后一年以上。

4、电子证据中的通话记录、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等文件要双重保存,既要在原电话中保存,又要拷贝到电脑中保存。

五、证据遗失或缺失后的补救措施。

当纠纷发生前认为可能会出现纷争和诉讼,及时寻找证据、调查取证,弥补证据缺失的不利局面。

1、走访法律事件发生时在常的目击证人,求助出具书面证言;

2、调取法律事件发生时现场的监控资料;

3、到120急救中心或公安机关调取事发时120出车记录和公安的出警记录;

4、由好友陪同到利害相对方处以私下协商的形式套取对方对之前发生事实的确认,必要时可以私下录音、录像,加强证明效力。

六、证据的灵活运用。

打过扑克的朋友都知道,一把好牌不一定能赢。手里捏着一把证据,如何出示证据?何时出示证据?就好比打牌时的明牌和暗牌的打法一样也是一门大学问。

1、谈判时尽量不要出示证据,仅仅虚张声势声称已保存了全部证据,甚至可以释放“空城计”的策略,没有掌握关键证据,仍坚持已经保存了关键证据。

2、立案时尽量不出示关键证据,仅出示可以立案的部分证据。

3、开庭时要出示所有对己方有利的所有证据(原件);

4、劳动纠纷、行政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若属于原告方若非必要,尽量不提交证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仅提供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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