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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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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执业十八年的感悟
更新时间:2019-01-01

王银光律师执业十八年的感悟

律师应该有理论创新精神

-----向江苏泰州中院钱晖法官学习

再过一天,迎来2019年元旦。在岁末之际,自我总结油然而生。

2018年11月,一次偶然机会结识了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钱晖法官。他的名字与金钱有关,但他的文章充满诗情画意,我看到他的一份判决书就有理论创新,比如“创设管辖条件的行为”,这个观点词汇在法学教科书中根本找不到,但在生活案例中确实存在,该创新观点说服的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我作为一名老律师,从内心佩服钱晖法官,对钱晖这样的学者型、专家型优秀法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科学技术必须创新,否则就被市场淘汰。法律能否创新,很少有人考证,因为法律条款是死的,是不能突破的,突破就有问题,因此就不能去创新。但我们再大胆想,为什么产生的司法解释越来越多?是因为先进的生产力和复杂的生产关系融合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越来越多,落后的法律条款与之不相适应,有时无法调和。因而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法律创新必须紧跟步伐、不能滞后,当前产生的大量司法解释和法律修改是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2013年,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多次伤残鉴定后,误工期限的计算办法》。我将这篇文章送到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白永华主任审阅后,说观点很新颖,能否让权威专家学者点评或理论支撑?因本人结识不到高级专家和学者,即使有来往也因时间受限,该项探讨工作一直搁置。五年来,关于多次伤残鉴定后误工期限的计算办法,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直得不到规范。如果类似问题、类似观点大家讲得多了,讨论次数多了,慢慢就会形成规范性文件或上升为司法解释中的条款之一。我认为这也是法律理论创新的一部分。

法学专家、著名学者搞理论创新居多,法官、检察官搞理论创新的也不少。广大律师忙于繁琐的业务或只顾赚钱,搞理论创新的少。在律师微信圈中,很少看到理论创新文章。

法律创新是法律人的共同责任,律师也不能例外,我们广大律师也要争取理论创新。我要特别提出,法律创新既是律师的权利,也要成为律师的义务。我们律师的创新观点,只要有利于司法公正,只要有利于社会和谐,就要能讲则讲,不要保留,权利是争取来的,观点能否采纳或成立,交给后人评论或实务中检验。

以上观点敬请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

王银光、杨强律师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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